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网上开户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您现在签署的是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网上开户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 

一、第一条 账户申请 
1、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参与联交所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以下亦可统称“挂牌产品”)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参与债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交易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得分在40分及以上;
(2)满足具体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并符合该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 
2、您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第一条各项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3、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联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4、投资者同意由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你财富”平台向联交所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等账号等信息,用于账户开立。 
5、投资者同意通过你财富平台向联交所提交的开户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通过你财富平台的开户申请确认成功后,您将获得联交所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不能参与你财富平台之外的联交所挂牌产品的交易。 
7、投资者参与你财富平台之外的联交所挂牌产品的交易必须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合资格投资人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及产品适当性条款的要求另行申请,在补充完整相关申请材料,并确认通过后,联交所为投资者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第二条 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开立账户,参与联交所挂牌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挂牌公司或产品发行人是指在联交所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产品发行机构。联交所不对挂牌公司或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联交所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也不做任何获利保证。投资者的所有交易均属投资者自主操作,联交所仅提供代理委托服务,全部结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亏损,投资者应充分认知和关注投资风险。 
3、联交所对挂牌公司或产品发行人采用定向披露制度,联交所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或产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同时对挂牌公司或产品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和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挂牌公司或产品发行人由其规模较小,可能会出现以下公司风险:包括且不限于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经营业绩和运营状况会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公司内部治理薄弱,会出现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5、联交所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等原因所导致的故障等。如发生前述情形,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开户、投资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6、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转让系统的瘫痪,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联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8、在您参与联交所挂牌产品投资之前,请认真阅读联交所制定并发布的包括《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及其不时更新或修正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9、联交所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第三条 服务内容 
联交所为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1)开立并保管投资者的账户,提供账户查询、信息修改、注销等服务; 
(2)根据你财富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在投资者账户名下登记权益并代理投资者保管权益; 
(3)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继承等原因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的非交易过户; 
(4)在权益到期兑付之日,根据权益登记名册进行产品及资金清算,并通过你财富平台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实施还本付息。 
(5)为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权益服务。 
第四条 双方约定 
1、投资者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自行完税; 
2、在权益存续期间,投资者发生交易或非交易过户的,应按约定交纳过户手续费。 
3、联交所对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或投资者本人许可或授权,不向第三人透露。 
4、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和流程。 
5、投资者确认本协议后,不得以其不符合本协议中第一条第1款的相关条件为由主张撤销、撤回交易指令或其他请求等。 
第五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则修改,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及条款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在任何一方认为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有效期自投资者签署之日起至销户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发生时止。 

 

 

投资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认购本期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的投资风险提示章节,确保自己完全理解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所面临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期产品的认购。投资者投资于本期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发行人违约风险,是指若发行人未按时或不能履行本《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可能导致现金流不能及时或足额归集到指定账户,进而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本金及收益的支付。

二、流动性不足风险

投资者一旦投资本期产品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将不再具有流动性,只能待产品到期后获得本金及收益资金。若本期产品有相关变现安排,将提前告知变现方式。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合同约定,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各阶段。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可能会影响本期产品发行或交易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导致本期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五、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可能使投资者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收益的损失。

六、担保风险(如有)

担保人资信或者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产品本金及收益偿还的影响。

七、经营风险

    发行人因所处行业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济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资产负债结构或其他财务机构不合理、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公司管理制度缺陷等风险。

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本期产品发行或交易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九、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作为本期产品的认购方,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充分了解本期产品的全部情况,投资者通过网上点击确认的方式实际认购本期产品的,即视为投资者自愿接受并遵守《募集说明书》的所有条款约定。

 



《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风险等级互认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