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登记账户开户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

您现在签署的是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网上登记账户开户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并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

第一条 登记账户申请

1、投资者申请开立登记账户参与认购中心备案挂牌的定向融资工具、理财计划、权益类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以下亦可统称“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满足中心备案挂牌的定向融资工具、理财计划、权益类产品及其他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即个人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您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3、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4、投资者同意由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开发并运营的你财富理财平台(包括网址为https://www.nicaifu.com的网站,名为“你财富”的手机app,以下简称“你财富”)向中心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信息,用于账户开立。

5、投资者同意通过你财富理财平台,向中心提交的开户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通过你财富理财平台提交的开户申请确认成功后,您将获得中心开立的登记账户,该账户仅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同时,该账户开立后,您即具备通过你财富理财平台在中心参与中心产品交易的资格,但不能参与除你财富理财平台之外的中心通过其他渠道发布的产品的交易。

7、投资者参与除你财富理财平台之外的中心通过其他渠道发布的产品的交易必须按照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及产品适当性条款的要求另行申请,在补充完整相关申请材料,并确认通过后,中心为投资者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第二条 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开立登记账户,参与中心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产品发行人是指在中心备案发行产品的发行机构。中心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中心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也不作任何获利保证。投资者的所有交易均属投资者自主操作,全部结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亏损,投资者应充分认知和关注投资风险。

3、中心采用定向披露制度,负责指导和督促产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同时对其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和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产品发行人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包括且不限于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非公允关联交易、涉及诉讼、暂停营业等损害产品利益的情况。

5、中心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等原因所导致的故障等。如发生前述情形,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开户、投资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6、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转让系统的瘫痪,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8、在您参与中心挂牌产品投资之前,请认真阅读中心制定并发布的规则制度及其更新或修正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1)开立并保管投资者的账户,提供账户查询、信息修改、注销等服务;

(2)根据你财富理财传递的投资者的交易数据,在投资者账户名下登记权益并代理投资者管理权益;

(3)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继承等原因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的非交易过户;

(4)在产品到期兑付之日,根据产品登记名册进行产品及资金清算,并通过你财富理财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实施还本付息。

(5)为投资者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 双方约定

1、投资者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自行完税。

2、在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发生交易或非交易过户的,应按约定交纳过户手续费。

3、中心对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或投资者本人许可或授权,不向第三人透露。

4、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和流程。

5、投资者确认本协议后,不得以其不符合本协议中第一条第1款的相关条件为由主张撤销、撤回交易指令或其他请求等。

6、中心提供的产品均有可信的还款保障机构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保障措施。还款保障机构为其提供的还款保障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将确认上述还款保障机构已提供相关增信文件或相关证明。

第五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则修改,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及条款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中心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中心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解决纠纷。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无需另行签署,自投资者网上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

 

 

“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

产品认购协议

 

(尊敬的投资人,为了明确和保障您的权益义务,请您在认购前,详细阅读以及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基础上,进行认购)

 

甲方: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洋

注册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08号

 

乙方:你财富平台投资人

身份证号:[]

 

丙方: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吴海生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八层8010

 

鉴于:

1.甲方申请在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交中心”)挂牌“收益权凭证·锋行”系列产品,并在丙方运营的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乙方自主决策,欲投资购买该产品。

2.甲方承诺其发布该产品的行为,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与许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有效且无重大误导或隐瞒。

3.乙方确认其具备独立的投资决策能力,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收益权凭证·锋行”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与《“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认购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揭示书》),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在本协议及前述两项文件中,“投资人”或“认购人”之称谓被使用时,均代指乙方。

4.丙方以其运营的网络平台,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服务,为乙方投资该产品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产品认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收益权凭证·锋行

2、发行人: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产品信息服务商: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3、挂牌机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50000万元。

5、本期产品发行规模:【100】万元。

6、本期产品到期日:【2017-07-18】。

7、本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5.6% 】,在产品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乙方认购金额:人民币【】元。

9、本金及预期收益支付方式:到期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

10、本期产品收益起算日:【2017-01-20】,本产品发行期内不计投资收益。

11、本期产品收益期:本期产品收益起算日(含)至到期日(含)的天数为本产品的收益期。

12、发行资金用途:本产品发行金额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13、产品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期: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产品本金及预期收益。

14.投资者数量限制:本期产品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投资本产品所获收益对应的应纳税款。

二、认购方式

1.认购人即乙方在本平台发布的本产品信息可认购期内,按照认购规则及认购程序提交认购申请予以认购,具体方式为:乙方在本平台及本平台合作的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通过互联网渠道操作,实现个人账户开立、充值并投资本产品。

2.乙方在本平台完成上述过程,并最终通过点击确认,成功实现投资或购买的行为,即构成对本产品的认购。该认购将被视为乙方对甲方发出的交易要约的承诺,是不可撤回的。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认购风险揭示书》、交易凭证等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

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但若本协议关于本收益权凭证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在丙方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指定交易渠道所认购/申购本产品的交易。乙方在丙方官方网站、手机APP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乙方对《认购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三、认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购人即乙方的权利

1.按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本产品本金及预期收益;

2.查阅获取本产品对应的相关法律文件;

3.在产品存续过程中,有权了解甲方的重大不利信息,尤其该等信息将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本金或预期收益收取的情形下。

(二)认购人即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账户、证明等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符合本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乙方保证全部资料和承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造成损失和由此对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其认购本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属于自有可支配资金。

3.乙方应认真阅读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文件,乙方认购本产品是在完全知悉和充分考虑本产品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独立投资判断。

(三)认购人即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认购人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认购本产品,成为本产品持有人后,将视为同意《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持有人会议规则》,并遵守执行其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原则上为信用增进机构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四、丙方的服务内容

1.丙方通过其提供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投资产品信息、查阅交易机会、线上签订和查阅相关协议、为双方的投资、回款等交易提供服务等。

2.丙方不对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并且不提供任何倾向性判断。

3.对于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非因丙方原因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交易管理、资金管理及费用

1.丙方将为甲乙双方的投资、回款等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和产品信息服务平台页面的相关规则、说明等收取必要的产品信息服务费用。

2.就甲乙双方在本产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本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和本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业机构将为双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查询等,相关合作机构将收取一定资金管理服务费用,该等服务费用不得降低乙方预期收益,如有降低,降低部分应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知悉,上述代收、代付以及查询等服务涉及本产品信息服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合作,故确认:(1) 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可能仅在工作日进行资金代扣及划转的现状等各种原因所限,丙方不对前述服务的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等损失;(2) 一经双方使用前述服务,即表示双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进行相关操作,且该等操作是不可逆转的,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取消交易。就前述服务,双方应按照有关文件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规定支付第三方的费用,双方与第三方之间就费用支付事项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与丙方无关。

六、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获得的他方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持有方同意,信息获取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或按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1.因合同一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对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八、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产品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处理期间,各当事人仍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产品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尽力维护认购人的合法权益。

九、本协议生效

无需各方另行签署,乙方通过本平台成功认购,即构成本协议生效;前述成功认购,指乙方在本平台上点击认购本产品并实际实现了对应资金的划转。

 

 

 

 

甲方: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

认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关注本公司理财服务平台向您展示的、由发行人在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登记挂牌的 “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产品,并签署认购协议认购该产品。本“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产品由发行人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但市场、发行人及担保人 (如有)情况变化都可能对预期收益造成影响。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视为已了解并认可本“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相关产品文件,并对本“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承受力。

 

风险提示人: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认购日期}}




风险承担确认函

 

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产品认购协议》、《“收益权凭证·锋行1号”产品说明书》,理解投资本产品的所有风险,愿意依法承担本产品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本人了解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贵司并无对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实现有任何承诺与保证责任,且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满足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本人自愿认购本“收益权凭证·锋行【33】号010期”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确认。

 

投资人:{{投资人}}

{{认购日期}}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引导交易会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保护交易中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释义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是指根据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

(二)投资者

   本中心投资者会员(以下简称“投资者”)是指自愿申请,满足本中心(以下简称金交中心)合格投资人的资格条件,经本中心批准参与场内投资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具备一定投资条件和识别能力,对拟投资品种自行判断、自行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第三条 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 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合格自然人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   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 有来源合法、可自主支配的用于投资的必要资金;

  (三) 有相关产品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四)具备投资同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经历或者相关投资能力;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或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六条 参与本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投资者不得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情形的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投资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第九条 投资者应如实申报入会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要求。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资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资产交易的履约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行为的投资者,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本中心可以对其采取责令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本中心可以向投资者的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