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

一、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

产品管理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产品类型:理财计划

风险类型:低风险

适合客户:保守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增信措施:基础资产的兑付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产品投向本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受让上海中关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收益权

产品存续期限177

预期收益率:5.6%(预期收益率为产品管理人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相关费用后的最高预期值)

募集期:2016年08月01日15:30—2016年08月01日23:59

起息日:2016年08月02日

到期日:2017年01月25日

起购金额人民币10000元,超出部分以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产品总规模:200万元

本期产品成立条件:本期募集金额达人民币200万元方可成立,若募集金额不足人民币200万元则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日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您指定的资金账户

兑付资金到账方式:产品管理人应兑付资金(包含投资本金和总收益)将于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您指定的资金账户

收益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本金×[预期收益率(年化)]×产品存续天数÷365(按照截尾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产品相关费用及收益

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由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收取。

产品管理费:产品管理费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取。

托管费:托管费由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

其他:资产投资收益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上述费用后,再分配本金和收益。对投资本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所代缴税费将从产品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根据组合资产的收益,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8%,最高年化收益率根据当前可投资资产的预期加权投资收益率扣除信息服务费率、产品管理费率后测算而得。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最不利情况时,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

3、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收益额 = 投资金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

4、投资资金支付

(1)本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将对投资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投资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发行人的投资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产品合约终止后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本金支付:到期终止或提前/延期终止,则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归还剩余本金,并在到期日、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3)收益支付:到期终止或提前/延期终止,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5、特别说明

(1)投资期间不开放赎回,本产品在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在本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时,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果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提前/延期终止本产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收益按实际投资期限计算。

(3)本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将对投资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投资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产品合约终止后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在满足投资者预期收益率及所有服务机构相关费用之后的剩余款项,归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三、风险提示

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认购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四、信息披露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粤股交网站(www.gdotc.cn)及其他约定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投资者同意本产品的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本产品的资产承担。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产品的投资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产品的投资关系的其他情形。

2、产品合同违约

(1)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投资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交易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产品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产品或本期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权代表本期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产品资产。

(3)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六、特别提示

本产品说明书为《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认购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认购协议》不同之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发行人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认购协议对本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产品说明书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

认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认购“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认购本计划可能带来的财产损益和法律责任。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投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投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投资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本产品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本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可能出现错误;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7、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认购、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方: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认购协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粤汇2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理解投资本产品的所有风险,愿意依法承担本产品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本人明确知悉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为【低风险】,适合【保守型】的投资者,了解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指定销售机构在推介过程中的责任,且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满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自愿购买本产品,自行享有本产品的全部收益及承担本产品的全部风险损失。

投资者:(通过网页点击确认方式签署)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认购协议

甲方(即在本协议签章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乙方(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广东股交中心”)发行的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金融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广东股交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 本协议: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 产品说明书:指广东股交中心公布的、旨在详实说明金融产品内容的产品说明书。

1.4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 甲方:指购买广东股交中心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机构及私人银行客户。

1.6 乙方:指广东股交中心。

1.7你财富平台:指由北京你财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互联网理财平台。

1.8 起息:指广东股交中心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计划开始投资运作、计算收益。

1.9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广东股交中心网站(www.gdotc.cn)和其他约定信息披露途径。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1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认购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共同构成金融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2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聚粤汇2号金融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披露的产品信息为准。

2.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你财富平台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指定交易渠道所认购/申购的广东股交中心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你财富平台指定交易渠道通过点击确认并通过你财富平台验密通过的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2.4甲方选择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交易的,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2.1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三条 金融产品的认购

3.1 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广东股交中心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金融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3.2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广东股交中心的金融产品。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乙方与甲方签署金融产品认购协议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金融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金融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金融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金融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

3.4 甲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金融产品相关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

4.1 广东股交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金融产品资产,依法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2 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广东股交中心不对任何金融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4.3广东股交中心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广东股交中心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4甲方同意广东股交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同意广东股交中心或其授权机构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4.5 为实现金融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广东股交中心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广东股交中心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

4.6甲方同意广东股交中心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7出现非由广东股交中心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广东股交中心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第五条 金融产品申购和变现

5.1甲方通过你财富平台认购金融产品的,产品期限、收益率、认购金额、收益计算方法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产品的终止

6.1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广东股交中心可单方面提前终止金融产品。广东股交中心决定提前终止金融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资金募集不足,产品未能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金融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金融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提前终止金融产品时,乙方将按金融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内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清算和分配,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收益分配

7.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金融产品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金融产品兑付本息将划转至甲方的原支付账户。

第八条 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8.1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如有),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如有)。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投资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税收处理

9.1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广东股交中心网站(www.gdotc.cn)和其他约定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

10.2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申购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2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3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甲方因投资金融产品与乙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13.1 本协议自甲方在你财富平台指定交易渠道通过点击确认并通过你财富平台验密通过的方式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