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合同当事人... 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参与... 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5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16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0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2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4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6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参与和退出... 30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5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8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9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2

二十三、风险揭示... 44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8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9

 

一、前言

为规范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的要求制订。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托管人住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www. qlzqzg.com.cn)公告,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同委托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本集合计划在发行结束报备后,如果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发行地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未提出异议,则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包括《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

推广机构:

指齐鲁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设立活动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参与确认日: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退出确认日:

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投资周期

指集合计划从其公告的当期申购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到其当期投资周期截止的一段日期。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周期为21日(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2012年12月3日成立,则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日为一个计划年度。若2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委托人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在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委托人卖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虚拟清算

假设当日进行清算,模拟清算时的计算方法计算该产品各份额的参考收益和应分配资产参考净值

参考收益

各份额采取“虚拟清算”原则计算的各份额在各自运作周期内截至当日的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在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系统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资管”)

法定代表人: 章飚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17层(邮编:100123)

联系电话:021-20521029 传真:021-20315379

联系人: 王养君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 010-67595017 传真:010-66275830

联系人:王普祎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推广期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金融工具及中长期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证券正回购、证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融资融券及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资产配置比例

(1)短期金融工具及中长期金融工具:占计划总资产的0—100%;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证券正回购、证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3) 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0%-40%,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1、投资目标:以本金安全和收益稳定为目标,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2、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八)集合计划的份额结构

本集合计划包括21天份额、63(3*21)天份额、84(4*21)天份额、189(9*21)天份额和378(18*21)天份额。

原则上,21天份额、63天份额、84天份额、189天份额和378天份额的投资周期分别固定为21个自然日、63个自然日、84个自然日、189个自然日和378个自然日,特殊情况除外,届时以当期份额发行前的管理人公告为准。

(九)集合计划封闭期与开放期

1、封闭期

原则上,各类份额每期的运作周期即为该份额的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该期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业务,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开放期

原则上,21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三,63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一,84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二,189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四,378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五。若开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类份额每期的运作周期和开放日或到期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信息。

管理人在各份额开放日前公布该份额本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年化)、本投资周期到期日及本期规模上限。委托人可以在各份额的开放日申请参与对应份额。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亏损,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集合计划按份额不同设置不同的固定投资周期。委托人只能在各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申请退出对应份额。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本计划的,委托人本金部分将自动滚入相同份额的下一个投资周期。当期投资周期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分配给委托人。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现金类资产,属于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齐鲁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动用。

(十三)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2%/年

4、托管费:0.08%/年

5、业绩报酬:每日将本集合计划未付收益扣除处于存续期的各份额预期收益后的剩余收益(若有)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在每季度末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作为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投资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审计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参与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由管理人确定,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不收取参与费。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份额计算

推广期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时间优先”的方法分别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参与时间以推广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未确认的部分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至委托人账户。若某笔参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后在其前一时点的总规模尚未达到上限,而加上此金额后参与资金规模超过上限,则该笔参与确认失败。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4、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或者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推广期参与最后的份额确认将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开立的专门银行结算账户,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管理客户资产。

(二)管理权限:仅限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经管理人宣布成立。

2、日期: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即可开始运作。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齐鲁证券—建设银行—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债券基金投资及其分红,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银行托管模式。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本集合计划通过按日分配、定期结转收益分配的方法使集合计划账面资产净值始终保持为面值1.00元。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摊余成本法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内容。

1. 本计划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及中长期金融工具(除货币基金外)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是指买入对象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机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计划持有的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计划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3)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以成本列示,按银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本金列示,按协定收益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持有的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以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 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3、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 初始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借给融入方,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 购回交易日日终,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期间利息一并归还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3) 待购回期间,本集合计划无需对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4) 待回购期间本集合计划不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估值。

(5)异常情况处理:

①股票质押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

②股票质押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而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起向后摊余估值。

③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1.5%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管理人将在调整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每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每万份计划已实现收益(简称“每万份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计划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每万份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8%÷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结算费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6、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按应计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人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每日将未付收益扣除处于存续期的各份额预期收益后的剩余收益(若有)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Ut 为本集合计划T日实现收益,C为本计划截至到T日处于存续期的各份额的已分配收益之和,R为某期份额I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ni,t 为截至T日份额I的已存续天数,Si 是份额I的总份额,Ht为本集合计划T日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定义Qt 是按处于存续期的各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各份额基准收益之和,则

Qt =∑(Si×Ri×ni,t / 365),

Ct= min{Ut+ Ct-1+Ht-1,Qt},

Ht= max{ Ut+ Ct-1+Ht-1−Qt,0},

其中,C0=U0= Q0=H0=0。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在每季末计提当日收益后和本计划终止时计提。管理人有权在每季度末的业绩报酬计提日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运行情况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提取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也有权在本计划终止日提取剩余的全部风险准备金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支付时间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支付指令为准。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风险准备金和业绩报酬的责任。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按投资周期发放现金红利,各份额每期在收益分配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

2.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对象

集合计划各份额当期分红权益登记日(即当期投资周期到期日)所有持有该份额当期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四)收益分配日期

本计划收益采用按投资周期分配的方式,收益分配日为集合计划份额当期投资周期结束日的后一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式

1、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2、管理人将当次权益分配份额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份额划入委托人账户;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现金分配的形式进行,各份额每投资周期分配。具体情况见分配方案。

(六)收益分配方案

投资者以所持有份额本投资周期实际运作时间按管理人在本投资周期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和当期实际收益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某份额I在某运作周期内截至T日的参考收益qi,t计算方法如下:

若Ut+Ct-1+Ht-1≥ ∑(Si×Ri×ni,t / 365),则

qi,t=Si×Ri×ni,t / 365。

若Ut+ Ct-1+Ht-1< Qt,即风险准备金全部冲回也无法弥补处于存续期的各份额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此时,各份额采取“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各份额参考收益。

T日当天应计提的收益为qi,t−qi,t-1

若T日是该份额本次运作周期到期日,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参考收益即为本期份额的到期实际收益。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资金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集合计划于参与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投资周期起始日)起计算收益,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在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的数据,并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退出款划至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

(八)收益公告

1.本集合计划各份额当期投资周期结束日后,公布该份额当期实际的到期年化收益率。

2. 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以本金安全和收益稳定为目标,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增值的投资工具。在注重安全性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精选各类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判断市场时机,合理配置并调整不同类别券种的投资比例,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向以及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确定并动态调整组合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收益最优化的原则,确定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1) 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减小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或增加浮动利率债券配置,反之则增加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或减少浮动利率债券的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的相关变化造成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方式,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债券选择策略

在单个债券选择方面,主要从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剩余期限、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投资价值较高的债券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品种,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环境的分析,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综合考虑流动性因素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等),重点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判断其财务风险;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券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担保的债券,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对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信用状况良好、市场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工具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保持本金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健收益。

管理人密切关注SHIBOR 利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资金面变化的指标,观测市场对于未来的利率走势的预期,把握利率的波动趋势,作为存款利率的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存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控、资质、信用等核心指标,参照各银行净资本、存款规模、存贷比率、流动比例等因素以及银行报价的利率水平,确定集合计划的存款银行及规模上限。

4、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制定了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和科学的质押率。管理人将筛选标的证券流动性好、质押率低的证券标的。

从标的股票的选择上看,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等动态分析,并结合行业景气度变化,对当前市场投资规模做出判断。宏观经济或股票市场处于高位,则融入方项目未来回报率不达预期概率较大,同时质押股票触发预警线的可能性也较大,应降低当前投资规模。反之,宏观经济或股票市场处于低位,则融入方项目未来回报率超出预期概率较大,同时质押股票触发预警线的可能性也较小,应扩大当前投资规模。

从融入方来看,管理人对融入方群体进行严格管理。管理人将筛选融入方信用级别较高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严格控制风险。同时对融入方具体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所属行业等方面判断其还款付息能力,对不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融入方请求予以拒绝。

市场资金面的变化会影响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收益,管理人将积极对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判断,通过主动性管理选择来增强产品收益。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 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6、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获取稳健收益。

(二) 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管理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两级体系组成。其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四个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为权益投资决策会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冲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非标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投资管理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主办人是资产管理业务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管理人。

1、投资分析和研究

管理人的投资与研究部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趋势、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构建备选库,撰写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的投资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评估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审议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各类投资策略报告和其它认为需要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的其它事项;审批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方法和程序,审议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和调整方案、非标资产的准入等。

公司所有专业委员会的投资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实施。

3、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投资主办人的投资决策权限由专业委员会授权实施。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在专业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专业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从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策略库和非标资产准入名单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投资管理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和定期评估各专业投资委员会的投资决策流程、议事规则和授权事项;定期听取各专业投资委员会的汇报,对过往业绩进行评价,对其投资策略进行指导;定期评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研究决定各投资主办人的任免、授权与授权的更改。

各专业投资委员会需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三) 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互相独立、互相制约。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进行审批和决策。公司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业务的风险指标体系,建立风险管理标准,识别、分析和评价相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出具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预警。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和专业投资委员会具体执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控制:

(1)事前控制

投资与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置策略建议,构建备选库。专业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与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确立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和调整方案、非标资产的准入等,决定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评估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重大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重大风险的处理方案进行审核。风险管理部根据专业投资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协助专业投资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的风险检验,以及制定相应的投资风险控制标准。

(2)事中控制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识别、分析和评价相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出具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预警。

如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确风险种类并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专业投资委员会提出处理措施,控制风险程度的上升。

(3)事后控制

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专业投资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等。

2、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人有权对违反《托管协议》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托管协议》的约定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监督,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

2、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如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证券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证券市值或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期限顺延);

3、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参与和退出。

原则上,21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三,63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一,84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二,189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四,378天份额的开放日为每周五。若开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类份额每期的运作周期和开放日或到期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信息。

管理人在各份额开放日前公布该份额本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年化)、本投资周期到期日及本期规模上限。委托人可以在各份额的开放日申请参与对应份额。

本集合计划按份额不同设置不同的固定投资周期。委托人只能在各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申请退出对应份额。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本计划的,委托人本金部分将自动滚入相同份额的下一个投资周期。当期投资周期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分配给委托人。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 本计划以面值参与,参与以金额申请。

2、 “份额退出”原则,退出以份额申请,若本投资周期结束后委托人仍持有的份额超过1000份,将自动在最近一个参与开放日参与到本集合计划中;

3、 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 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

计划总份额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日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5、 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管理人在参与公告中规定了预期收益率和本期规模上限,当计划参与规模达到公告约定的规模上限时,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先进先出原则:当委托人办理多次退出时,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后参与的份额后退出;

6、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关于暂停与拒绝参与的相关条款决定本集合计划的参与。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和退出的申请方式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或者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元人民币;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份额退出给委托人。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视为追加参与。

(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取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面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面值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八)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本集合计划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6)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2、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集合计划所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4、暂停集合计划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如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与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与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1)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 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 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 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

(十二)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退出的报告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四)司法退出

本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被司法机关在非开放期强制退出,责任完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管理人按照被强制退出金额的每份额净值收取2%的退出费用,退出费用全额归入本计划资产。司法退出如发生在本计划开放期,可视为正常退出,并按正常退出费率处理。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在符合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条件下,委托人可通过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柜台交易市场认可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为本计划提供转让报价服务。

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在每个工作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交易转让其持有的份额。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发行公告

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根据发行进度,适时发布集合计划销售公告、结束募集公告等;成立时,及时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和处于存续期的各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月时,可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月时,可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向委托人寄送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默认寄送方式为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7)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其他管理人认为的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退出、转让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自然灾害 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集合计划收益来源于本集合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亦会随之发生变化。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指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来看,特指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中,最大的信用风险来自股票质押回购对手方的违约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导致的融入方违约风险、融入方信用变化导致的违约风险两个方面:

(1)市场因素导致融入方违约。因出现重大利空,导致标的证券出现连续大幅下跌,将有可能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公司规定阀值。

主要应对措施:

管理人采取实时盯市和动态风险监控指标相结合的办法,每日计算所有未到期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情况。

(2)融入方自身因素导致违约。融入方信用评级的变化和履约能力变化,可能导致股票质押回购不能到期购回。违约事件的发生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当标的证券市值缩水时,导致集合计划损失。

主要应对措施:

管理人首先采取事前风险防范,甄选信用良好的融入方作为交易对手方严格审阅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建立交易对手库,将交易对手根据主体的评级分类,在交易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优选信用级别高的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动态跟踪机制,对融入方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关注客户资格条件和信用情况变化。

2、流动性风险

(1)风险描述

主要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②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只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单只金融产品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单只金融产品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③集合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在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资产净值。

(2)应对措施

①严格控制投资范围,开放期前提升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

计划设定了封闭期和开放期,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前前瞻性提升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及时提供流动性。

在产品运作初期,选择与封闭期时间相匹配的股票质押回购品种和债券投资品种,保证开放期的流动性。待产品平稳运作一段时间之后,总结规律和经验之后,可逐步把长年沉淀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向于股票质押回购品种。

②慎选交易对手

管理人严格筛选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交易对手,并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形成交易对手名单库。一旦交易对手出现违约,立即划入黑名单。不再与已发生违约情形的对手方交易。

3、估值风险

(1)风险描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成本计划,按照约定利率计提利息。在出现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的情形时,对估值进行调整。在出现违约处置情形时,可能造成集合计划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2)应对措施

管理人针对延期购回、违约的情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估值处理方式。对违约处置的情形,采取摊余的方式减少净值波动。同时在发生违约处置的情形时,管理人将向委托人披露融入方违约的原因、集合计划估值调整的说明、处置质押股票获得违约处置资金情况,并向委托人揭示因融入方违约对集合计划带来的收益损失。

4、限售股风险

(1)风险描述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时,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司法冻结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可能存在交收失败的风险。

标的证券为限售股份的,发生融入方违约情况时,违约处置时标的证券仍处于限售期,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2)应对措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严格的限售股的选择标准。并对限售股质押率根据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发生标的证券为限售股的违约情况时,管理人将向委托人披露融入方违约的原因、集合计划估值调整的说明、处置质押股票获得违约处置资金情况,并向委托人揭示因融入方违约对集合计划带来的收益损失。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合同变更风险。发生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需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变更内容通过管理人网站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法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委托人未能及时在公告发出后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没有能够及时退出本计划,可能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存在委托人对合同变更提示未能出有效判断的风险。

2、大额退出预约。当单个委托人单日申请退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如果委托人当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时且未提前书面预约,委托人可能面临退出金额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

3、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委托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客户姓名、客户类型、证件类型、证件编号)可能和中登公司留存资料不一致,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核对电子合同时,会将委托人的电子合同设置为需补正,并由代销机构通知委托人进行资料补正。如果委托人未进行资料补正,可能产生委托人的电子合同将不会核对通过的风险。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公布的为预期年化收益率,最终收益率以到期年化收益率为准,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

管理人每日披露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为预估值,可能会与收益分配时的集合计划收益率不一致。管理人将以收益分配时的集合计划实际的到期年化收益率为依据进行收益分配。

6、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设置不同的固定投资周期,委托人只能在投资周期到期日退出相应份额。

7、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亏损,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完成签署。

(二)合同的组成

《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需保证委托人的退出权力。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